转发科技处--我校组织开展青岛市发改委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2015年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院部、有关科研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我校重点领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青发改高技〔2014〕122号),接青岛市发改委通知,现组织开展2015年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认定产业领域 青岛市确定发展的海洋开发、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领域,及相关重点产业领域。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拟申报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500万元。 (二)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工作,具有主持市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拥有一批有效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创新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应具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其中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现有的固定科研人员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 (四)在所属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现有实验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现有研发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00平方米。 (五)工程研究中心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具有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采用独立法人的组织形式,工程实验室可采取其它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 (六)由两家及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必须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三、有关要求 请各相关单位依据《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青发改高技〔2014〕122号)积极组织申报,并对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将申请报告(含运行情况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审核意见和基本情况表(各一式三份,含电子版)于3月25日前报送到重大办1303。 联系人:臧泽威 联系电话:86983265 邮箱:zangzewei88@163.com 附件: 1、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表 3、拟申报市级创新平台基本情况一览表 4、《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青发改高技〔2014〕122号) 科技处 2015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