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研究生院--我校推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末位复审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依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我校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我校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学校决定实施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末位复审制度,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推行学位论文答辩末位复审制度的目的
学位论文答辩是以口头问答、论辩方式对学位申请人及其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进行考核和评审的过程,是学位授予审核的关键环节之一,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中具有重要作用。推行学位论文答辩末位复审制度,是在学位论文答辩中引入竞争与淘汰机制,充分调动学位申请人与答辩委员会委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位论文的答辩质量,保证并不断提升学位授予质量。
二、学位论文答辩末位复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
1.合理分组。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依据学科专业、培养方向、学位论文研究内容和评审情况,合理划分学位论文答辩小组,并分组组成答辩委员会。
2.将答辩人排序。通过认真审核学位论文并结合答辩人的答辩情况,由答辩委员会科学评定答辩人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并按答辩成绩的降序将本答辩小组通过答辩的人员排序。
3.末位复审。由各院(部)学位论文答辩领导小组审核决定,将同一学科专业每个答辩小组答辩成绩排在末位的1~2名答辩人组成新的答辩小组,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为主要成员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复审,重新答辩。通过复审进一步把好答辩审核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三、有关情况说明
1.对于申请答辩人员少于10人的学科专业,建议只组建一个答辩小组进行答辩。
2.为保证同等学力人员和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学位授予质量,可将同一学科专业申请答辩的全日制人员和在职人员进行混编。
3.学位论文答辩末位复审制度是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而采取的“末尾倒逼”措施,排序时不能将未通过答辩人员计算在内。
4.为保证答辩及排序的公平公正,各院(部)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申诉和惩治措施。
四、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